(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申请事项 |
所需材料 |
农村地区分(立)户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离婚)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证,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分家析产书面协议等能够证实独立居住的材料。 |
所内移居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亲属关系材料 (限投靠亲属); 3.个人有关情况说明 (限迁至社区集体户。 |
夫妻投靠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 (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
子女投靠父母 |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4.一方属现役军人 (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
投靠其他近亲属(限投靠城镇地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亲属关系材料; 3.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迁移说明 (限未成年人投靠其他近亲属)。 |
投靠其他监护人(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收(寄)养 |
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等;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租房迁入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经商(招工)迁入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人才落户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佛教、道教人员迁入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
调动和录用迁入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
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城镇居民回迁农村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限原城镇居民回原籍); 3.符合落户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相关材料(限因就业创业回农村)。 |
大中专学校招生 |
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
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大中专学生毕业 |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