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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电动车暂行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21日 11: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防范电动车交通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201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及其它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第三条所有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经公安部门检验、上牌后方可申领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

第四条外来电动车,未经允许,不准进校;无牌电动车不准进校。

第五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保卫处是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信息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生处负责违规学生纪律处分及教育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商户及共享电动车校内牌照申请审批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各单位负责教职工及家属电动车校内牌照申请审批、违规师生教育工作。

第二章 校内通行牌照申请流程

第六条校内电动车实行“备案挂牌制”管理。学生禁止购置电动车。

第七条办理电动车校内通行备案审批、申领牌照,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电动车车主到公安机关申领烟台市电动车牌照。

(二)电动车车主填写《山东工商学院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教职工及亲属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批;校内商户、共享电动车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

(三)电动车车主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山东工商学院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申请表》(一式两份)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申领校内通行牌照。教职工申领蓝色牌照,商户申领黄色牌照,共享电动车申领绿色牌照。

(四)电动车车主将校内通行牌照固定在车辆显著位置。

第三章 安全使用及驾驶规定

第八条须在室外规定电动车充电点为电动车充电。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在办公楼宇、宿舍、住宅房屋内、阳台、楼梯道等部位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瓶带入室内充电。

第九条校园内驾驶电动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内交通管理规定。按交通标识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骑行时不得接看手机,禁止穿插抢行、逆向行驶。

第十条驾驶电动车转弯、变更车道、停车时减速慢行,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必须开启行车灯。

第十一条校园内驾驶电动车严禁带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

第十二条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车, 驾驶电动车进入教学区时,禁止鸣笛。

第十三条在规定地点整齐停放电动车,严禁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取证、登记,电动车驾驶人应自觉服从执勤人员管理。不服从管理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对驾驶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两次的车辆,对驾驶人予以警告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三次的车辆,收回校内通行牌照,取消该车校内3个月的通行权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违规学生依照《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依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取消该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及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十七条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的违规学生依照《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因违反规定被取消通行权的车辆,到期后可重新申领校内通行牌照。申请时需个人写出书面承诺书,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由车主、驾驶人承担。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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