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内电动车数量急剧增加,电动车引发的消防、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预防和减少消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安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发布《山东工商学院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各二级单位、院部要积极行动,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和违规师生员工的教育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知悉并遵守规定。
三、学生禁止购置电动车,学生已购置的电动车的不予登记发牌。通知学生于2021年3月1日寒假结束前自行处理已有车辆。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校内从业人员的电动车按规定登记发牌。
四、教职员工(含学校聘用人员)、校内商户及从业人员的电动车、共享电动车按规定填表申请,审核合格后备案发放校内通行牌照。需要申请校内通行牌照的车主于12月31日前进行申领。
五、即日起保卫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将集中开展校园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定期通报违规人员。
附件:《山东工商学院电动车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