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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经商暂行管理规定

2011年09月12日 10:21  点击:[]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根据省教育厅高校校园综合治理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私建商亭、摆摊设点,因学校需要,允许经营的业户,应由院综治办与招商单位共同对其考察,符合要求者,综治办发放院内经营许可证,并收取一定治安管理费。

二、经商业户应具备四证(身份证,做工证,暂住证,出入证)。

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推销、促销等活动。以服务为主的宣传活动,要事先到综治办办理手续,按指定地点、时间,有组织地进行。

四、招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商点经营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各商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及有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经销过期变质的食品。特殊行业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五、经营者不得擅自将商点转租他人或二次招商,不得随意变更、扩大经营品种。

六、校内商点的清理、整顿是校园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无证或手续不全经营者应及时补办,对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合同,无理取闹者坚决予以清理或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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