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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2011年09月12日 10:16  点击:[]

为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1.机构:为便于对暂住本校的外来人口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学院"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小组",对学院外来人口的治安防范、安全生产、违章违纪事件的处理实施集中领导。

2.落实专人负责:院内各系、部、处、科, 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施工队以及招收进修生、培训班学员等,该部门领导必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办证对象。凡户口不在本市,需在本校住宿的下列人员必须办理在济暂住登记手续:

1.来我院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等。

2.来我院施工的建筑工程队成员。

3.来我院学习的进修人员、短训班学员等。

4.来校内探亲、访友的职工亲属及雇用保姆等。 上述人员暂住时间拟在三日以上,在办理临时出入证时需同时办理在济暂住手续。

第三条 办理在济暂住证和聘用外来临时工、合同工等业务的具体办法:

1.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合 同工、建筑 施工 人员,在 正式上岗前,须具备四证:身份证、做工证、暂住证,进院须先填写"暂 住人 员花名册",并由本 院正式职工介绍签名,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加盖部门公章后,保卫处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2.各部门聘用外来人员需在校内住宿者,则要 先经用人 部门领导批准,由该部门外来人口专(兼)职管理人员出具证明,在一周内(自外来人口进校当天起 算),收齐外来人口身份证或乡级政府以上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三张,院临时暂住工作人员登记表到保卫处办理在济暂住证等有关手续,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办者,则每超一日交滞办金5元,对手续不全者,原则上不予办理证件。

3.聘用临时工的部门,应督促他们办理登记手续,然后才可安排外来人口住宿院内,否则按擅自违章留宿外来人口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4.具有独立建制性质的施工队、外包工程队等单位来校内施工,应持单位介绍信、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与保卫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对那些既无"在济施工许可证",又无单位介绍信的外包工程队,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应聘用,保卫处也不予办理证件。

第四条 校内暂住人口的住所须相对固定,不得私自动迁,暂住证随身携带以备查验。用工单位负责对所属暂住人口进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日常管理。用 工单位发现所属暂住人口有违法行为或违法活动的要及时报告保卫 处 进行查 处,辞工(辞退)的临时工不得继续在校内居住、并收回暂住证,辞工后继续在校内居住的,按照《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当事人和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条 学院招收的进修生,专业证书班等居住院内的学生,由其主管部门造册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协助派出所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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