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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校园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4年04月22日 11:15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安函〔2024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加强电动自行车入校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化解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自行车上牌、驾驶、停放和充电等环节管理,合理优化配置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杜绝出现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和违规驾驶等情况,营造安全和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

二、具体措施

(一)校内电动车实行“备案挂牌制”管理

现有存量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最新国家强制安全标准,经公安部门检验、悬挂绿色正式牌后方可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牌照。

教职工校内通行牌照长期有效,其他服务经营工作人员校内通行牌照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经申请可延长使用期限。服务经营等其他人员离职,需要上交校内通行牌照,不得转让他人。

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GB177612018),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速度不超25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55KG

(二)严格校外电动自行车入校管理

无校内通行牌照电动自行车不准进入校园;确因工作等原因,经学校安全管理处同意,外来电动自行车方可进入校园。

三、工作安排

(一)信息摸排412日—430日)

各单位要组织师生员工(含编外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要求,开展教育引导活动,做到人人知晓。对师生员工现有电动自行车进行摸排建档,并分别填报相应表格,教职工员工信息填写附件1,在校学生信息填写附件2

(二)自行清理51日—510日)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510日前由车主自行处理。按照本人意愿,也可通过共享车辆第三方进行车辆回收、低价邮寄、车辆置换骑行余额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统一挂牌511日—521日)

根据前期建档情况,经安全管理处审核,统一配发校内电动自行车牌照,并将车牌信息录入校园非机动车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码”。

(四)集中治理522日—)

522日起,禁止无校园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入校,同时对校园内无牌车、僵尸车,进行统一集中存放管理。71日后,对无人领取的车辆,按程序集中处理。

(五)综合治理

安全管理处联合学生工作部、团委、后勤管理处,将不定期对无牌车辆、单手骑行、骑车带人、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治理,将违章、违规情况录入校园非机动车管理系统。

四、材料提交

各单位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见实效,全面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电动自行车情况统计表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请于430日前,报东校区东大门安全管理处校卫队办公室105,电子版发送至孔庆刚内部邮箱,联系电话:6903774

 

附件:1.学生现有电动自行车情况统计表

2.教职员工现有电动自行车情况统计表

 

 

安全管理处

20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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