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师生员工: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公共秩序,改善校容环境卫生,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我们倡议如下。
1.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2.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合规的大型犬只外出过程中要佩戴嘴罩;
3.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4.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对干扰他人的犬吠,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5.外出时要牵领犬只,禁止进入:机关办公、医院、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超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
6.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对于流浪犬只应采取正当途径合理安置;
7.请勿随意喂养流浪犬只。流浪犬只因免疫隐患、性情不定,随意喂养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8.任何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6903510举报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安全管理处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