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909:52 | 类型:全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烟台市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的相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教职工校内居住房屋对外出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为方便教职工办理相关手续,经保卫处与瀛洲大街派出所商定,到保卫处备案的视同于到派出所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1、出租人应会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7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以后勤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为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到保卫处治安科登记;
2、承租人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
3、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出租的委托代理授权文书,并承担相应的治安管理责任;
4、出租人应当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5、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到瀛洲大街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6、承租人包含女士的还应当提供学校校医院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情况说明文书。
三、出租人治安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出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3、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4、出租房屋中途增加、更换承租人或停止出租的,要在签订或中止房屋租赁合同后7日内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或办理注销手续;
5、督促承租人做好出租房屋及周边环境的卫生保洁,不得制造影响他人休息的噪音。
为了您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请您自觉遵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协助保卫处掌握校内流动人口情况,合法出租房屋。
保卫处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