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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禁火令

2016年02月28日 19:01 Admin 点击:[]

当前,全市森林防火已进入紧要期。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从即日起至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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