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
所需材料 |
婚生随父母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
非婚生随父母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中国国籍认定材料;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
随其他亲属落户(父母死亡)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落户 |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下同)。 |
公民收养 |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 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 |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
1.地级以上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指标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安置 |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 (退) 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退役军人落户 |
1.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退兵或开除军籍 |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
回国(境)定居 |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加入中国籍 |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刑满释放恢复登记 |
1.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 2.原户口注销材料或调查情况;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持证未落恢复户口 |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 (落社区集体户) |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3.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 说明。 |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 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
无户口人员补录落户 |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2.无户口情况公示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