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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机场净空保护知识

2013年03月15日 08:57  点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娱乐性活动的不断增多,在活动中升放的孔明灯、风筝、气球、飞艇等升空物体与民航班机的空中相遇风险也随之增大。对民航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一、机场净空区保护规定

(一)区域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是为了保障飞机安全起降而划定的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不能放飞孔明灯、风筝、气球、鸟类等升空物体,不能建造超高建筑物,不能燃放烟雾等影响飞机能见度的物体,以确保飞机航路畅通无阻,确保飞行安全。这个区域以机场跑道为中心,两端向外延伸各20公里、两侧向外延伸各10公里,范围内即为机场净空保护区。

烟台市政府《关于在莱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空中飞行物实施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1999】36号)将莱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界定为:东至牟平区养马岛,西至福山区八角镇,南至栖霞市桃村镇,北至芝罘区崆峒岛。这个范围内,都是烟台莱山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

(二)禁止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特别是航空器起飞降落航路下方的烟台大学海边景区及其周围区域直至机场跑道头之间的区域、黄海娱乐城以西区域、国际会展馆、月亮湾、第一海水浴场等区域严禁施放影响飞行安全的孔明灯、风筝、气球等升空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从事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活动。”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第四十九条(五)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0】108号)第四条3款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二、违规施放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的危害

(一)违规施放孔明灯、风筝、气球等升空物体主要有以下危害:

1.孔明灯等升空物体被空中航空器发动机、空速管吸入,造成发动机损坏、空速管堵塞,直接危及到航空器和机上乘客及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出现机毁人亡的重特大事故。

2.孔明灯等升空物体被空中航空器机翼、起落架等部件挂住,致使航空器失火,甚至出现机毁人亡的重特大事故。

  1. 孔明灯等升空物体致使航空器不能正常降落或起飞,降落的航空器需在空中盘旋等待或到其他机场备降,准备起飞的航空器需在地面等待,民航局据此将对烟台机场的航班量、飞行时刻及着陆方向进行限制,将严重影响烟台市的航空运输发展事业,严重影响烟台市的航空安全形象。

(二)违规施放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的危害案例

1.2006年,某机场因一个飘落的孔明灯引发20多年来最大的火灾,机场因此关闭,损失惨重。

2.2007年,国内两个机场因孔明灯的影响,民航飞机被迫改变航向,紧急避让。

3.2009年,受孔明灯影响,国内莫国际机场连日有多个航班被迫等待起飞,造成航班延误。严重干扰航班安全。

三、法律责任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扰乱机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安全提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尤其是在航班起飞、降落航路下发区域施放孔明灯、风筝、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以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烟台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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